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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车祸去世留下63万赔偿款 法院认定儿媳非近亲属无权分配,一外地女经鉴定是其女儿获分配权

8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岳池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本案判决书显示,通过司法鉴定确认系老人亲生女儿的女子获得该笔赔偿款的分配资格,而平时对老人生活多有照料的丧偶儿媳因非近亲属,不能参与赔偿款分配,不过,她的两个孩子作为老人的孙子孙女,有权分配该笔赔偿款。

8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岳池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本案判决书显示,通过司法鉴定确认系老人亲生女儿的女子获得该笔赔偿款的分配资格,而平时对老人生活多有照料的丧偶儿媳因非近亲属,不能参与赔偿款分配,不过,她的两个孩子作为老人的孙子孙女,有权分配该笔赔偿款。

公公车祸去世留下63万赔偿款 法院认定儿媳非近亲属无权分配,一外地女经鉴定是其女儿获分配权

▲示意图 资料图片

老人因车祸去世

一外地女子经鉴定是其亲女儿

死者李某,生前居住在岳池县某小区。

判决文书显示,1985年,唐某通过法院调解跟李某离婚,两人育有一个婚生子李甲(化名)。离婚后,唐某又生育一女谢某,谢某长期在河南生活。2003年,尹某跟李甲结婚并养育了一儿一女。2014年,李甲因事故意外去世。尹某和孩子跟公公住同一小区,因离得近,尹某平时对公公的生活多有照料。小区一物管人员表示,从小区接房开始,一直由李某的儿媳尹某缴纳所有的物管费和一切杂项开支,关系非常融洽。

2023年9月,李某遭遇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尹某为公公办理了丧事。之后,尹某以及两个孩子以原告身份在岳池县人民法院起诉肇事方及保险公司等赔偿李某死亡相关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谢某以其系李某女儿为由申请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李某确系谢某的生物学父亲。法院最后追加谢某为原告。此外,法院认为尹某不是李某的近亲属,不是适格的原告主体,裁定驳回尹某的起诉。尹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儿媳起诉老人亲女儿

“生不养死不葬,凭什么分割一半赔偿款?”

判决文书显示,2023年底,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决涉事保险公司赔偿李某的孙子、孙女(注:尹某的两个孩子)以及谢某共计63万余元。据悉,后家属因该笔赔偿款该如何分配产生争议,保险公司未实际履行。

展开全文

2025年4月,尹某以及两个孩子作为原告身份起诉谢某,认为在扣除尹某垫资的丧葬费用后,谢某可分享剩余赔偿款的10%。

谢某辩称,该笔交通事故赔偿款不属于遗产,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和补偿,仅能在死者近亲属范围内进行分配,原告尹某作为死者的儿媳,不属于近亲属的范畴,自己作为女儿应该分配该笔赔偿款的50%。

而原告尹某等则认为,公公李某生前从未提起过自己还有一个女儿的存在,“生不养死不葬,凭什么要分割一半?”

法院判决

儿媳非近亲属,不能参与赔偿款分配

岳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系“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关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的规定,经审查,本案李某的近亲属应为其女谢某,以及李某的孙女和孙子(注:尹某的孩子)。

法院认为,尹某系李某的儿媳,未列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范围,故不是李某的近亲属,此前该院及二审作出的民事裁定已予以认定,因而尹某不是李某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不能参与案涉赔偿款的分配。案涉赔偿款主要系死亡赔偿金,上述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故审查赔偿款的组成,均非死者生前财产,故对其分配不能适用遗产分割原则或由全体赔偿权利人平均分享,而应充分考虑赔偿权利人与死者之间的亲疏关系远近、生活密切程度以及经济依赖关系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法院认为,在扣除尹某此前垫付的丧葬费用外,尚待分割赔偿款余额为59.2万余元。日前,法院已就本案作出判决,鉴于李某与孙子、孙女生活较为紧密,而谢某与李某亲缘较近但未共同生活等因素,酌定由谢某分配16万元,李某的孙子、孙女(尹某的两个孩子)各分配2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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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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